编者按: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时,指出其中一项是“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民建中央在两会期间就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提出了建议案。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对此,我们请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来回答人们关注的相关几个问题。
问:近些年来,社会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不断拉大,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应当承认,在最近的几年中,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尚未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还没有扭转,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答: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35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数据表明,自1990年代末期以来,作为衡量贫富差别程度的基尼系数,仍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这说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
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最根本的原因,我认为,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关。我们可以先来讨论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因为如果这个基本的格局出了问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弥补措施就不可能在根本的意义上起作用。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2002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我们可以看一看这10万亿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分配的。第一块是城镇居民在这一年获得的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的测算,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750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率为10%。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城镇人口按4.8亿人(2001年的数字)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则为3.6万亿。第二块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的测算,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2480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这两块加在一起,为5.6万亿元,占全年GDP的56%。除了这两块之外,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利润。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在这4块中,第一块比重是最大的,而同时又是最模糊的。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又表现在,“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其中所占比例过小。有专家估算,在2002年,全年工资总额大约是在1.2万亿元左右,也可能会更高一点,但差不了很多。也就是说,2002年的“工资总额合计”,只占GDP的12%,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21.4%,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也就是说,在城镇这一块,有2.4万亿(占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7%)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储蓄余额的迅速增长。我国从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仅3个季度,居民储蓄就提高了1万亿元,从7万亿元达到8万亿元。到2003年1月末,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9.81万亿元,同比增长20%。2003年1月储蓄存款新增3716亿元。也就是说,在2001年9月到2002年5月,全国城镇每个月发放的“工资”是1000亿元,而银行的存款增加了1100亿元(如果城市居民的存款占70%,那么每月城市居民存款增加770亿元)。而在2003年1月,增加的银行存款余额更相当于这个月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3倍多。当然,在这一段时间有股市资金回流等因素的影响,2003年1月的情况也可能有更特殊的因素。但仍然可以大体看出当中的问题。
问:除了当年GDP中有关个人收入那些因素的影响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因素可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产生影响?
答:除此之外,就是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应当说,收入和财富格局的形成,还不仅仅取决于上述的分配环节。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这个因素就更值得关注。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两个因素。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可以说,这是过去20年中影响这个社会贫富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的学者计算,在19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在19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也在几千亿元。在最近几年中,利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则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尽管现在无法对此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从一些个案可以看出,数额是非常巨大的。仅以贪污和受贿为例,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另有1068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同时其子接受他人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列举这些数字,是为了说明,1990年代以来的贪污腐败和1980年代相比,在社会结果上是很不一样的。在1980年代的时候,虽然也存在贪污腐败现象,但当时的贪污腐败还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产生根本的影响。但现在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数量要更大,计算起来要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计算出来的。
还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途径,是在居民获得收入后的财富转移。这种转移往往是以“随礼”、“人情”的名义进行的。正因为看起来是一种人情往来,人们往往不予注意。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民间财富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一,发生的频次高。在一些地方,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无论是生病、迁居、孩子结婚、父母祝寿,都可能收可观的钱财。一个县委书记说,他因病住院,光在病床下发现的钱就达30多万元,想退都无法退。第二,牵涉的面广。最近媒体报道,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收受贿赂150多万元,而让人深思的是,审查的结果是,全县没有一个单位不向他行贿的,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也正因为这两个特点,可以认为,由这个途径导致的财富转移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量。如果我们将市场中的分配看作是首次分配,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分配看作是再分配,那么这个以民间的方式进行的财富转移则应当看作是第三次分配。而且,我们知道,无论是哪一种关于收入和收入差距的统计中,都是无法将这个因素统计进去的。
问:应当说,这两块都属于黑色的或灰色的收入,因而也是处于国家的调控之外的。说到国家的调控,近几年人们经常议论到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控效果问题,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在市场经济中,税收对人们收入的调节,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在市场当中,其本身固有的机制会强有力地推动个人在收入上的差距。尽管社会可以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等方法来努力缓解收入不平等的程度,但对市场机制本身过多的限制,无疑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行。于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就成为在市场外部对市场中造成的过大收入差距的一种调控措施。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比如,社会中收入最高的20%的人的收入,对比收入最低的20%的人的收入,在税前可能会高达10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缩小到5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对此,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分析和议论,但其中的一些问题还是应当进一步予以澄清的。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从总量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究竟是多少?一个通常的说法是,2000年税收总额不到1.3万亿元。其中,个人所得部为600多亿元,在总体税收中仅占47%。2001年中国税收总额为1.5301万亿元,个税收入近996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但这一数字仅占中国总税收的6.5%。而发达国家平均则为30%。有专家认为,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税收入应是2250亿元。据此,他们认为,中国此项税金的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其实,这个算法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当中没有将农民以种种形式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计算在内。而农民缴纳的各种“费”,无论是从征收依据(不超过纯收入的5%)还是从用途来看,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农民上缴的各类款项,大体可以分为4大块:一是交给市以上政府的,主要包括需上缴国库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排费和血防统筹费等(在1990年代末期,全国每年大约为300亿—400亿元,2001年的农业各税则为481.70亿元)。二是镇政府征收的“五统”(教育附加、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地方交通和优抚)费,镇集资以及其他由镇政府决定征收的款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等。这一项,政府的正式数字是600亿元(1990年代末期数字)。但实际上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据有关专家的推算应当在1000亿元左右。三是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这项负担不可能有一个全国性的数字。四是义务工负担,每个劳动力均在20个以上。每个工以15元计,就达300元。由此可见,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保守一点说也在15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如果将这一块看作是农民上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总额就不是2000年的600亿元或2001年的近1000亿元,而是2500亿元左右。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也就不是4.7%或6.5%,而是将近17%。因此可以说,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或略高于国际水平,并不存在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问题。而只是依据城市居民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计算个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从而得出中国个人收入所得税税负过轻的结论,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接着要看的是问题的关键,即这些个人所得税会落实到哪些人的头上,并且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最终的收入分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农民以各种形式缴纳的“费”看作是个人所得税,那么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是,在全部个人所得税中,农民占了绝大部分,大约有60%。我们可以按照2001年的数字计算一下。如果不考虑农民缴纳的税费,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的2.89倍。如果考虑到农民缴纳的税费的因素,则扩大到3.17倍。也就是说,通过这个层面的调节,使得城乡居民的收入进一步拉大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民的全部纯收入只占城乡居民收入的33%,而个人收入所得税则占了全部个人收入所得税的60%。而在城市内部,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调查显示,在辽宁、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税均占地区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以上。但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在城市地区,工资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了40%以上。这无疑也会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还有零星的数字表明,2001年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人们所说的个税征收上存在“逆向调节”怪现象无疑是明显存在的。事实很明显,通过这样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扩大。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在目前的我国,由于这种分配制度的不公形成了一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动力学”。因此,要理顺收入分配关系,遏制目前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就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收入分配及其调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