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红利减半纳税 股改免印花税和所得税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6月13日,财政部联手国税总局发布相关通知,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还决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