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5月12日
本报武汉5月11日电(记者从玉华)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模式,将被湖北省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省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今天,湖北省财政厅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昨天召开的推进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湖北省常务副省长周坚卫说,进行此项重大改革有4个原因: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一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了一部分县(市)财力,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扶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的财政信息和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不够及时,难以加强对县(市)财政的有效监管。
据了解,湖北省的这一改革,暂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市)收支范围划分,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范围是:原实行省管的武汉市等17个单位继续实行省直接管理(含所辖区),全省52个县(市)(不含恩施州所辖的8个县市)实行省管财政体制。
据悉,湖北省政府要求,改革后,省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规范的办法直接分配到市、县(市);省专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市),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意见》还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湖北省各市、县(市)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对省报送收入报表,同时,省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用比例,资金留用比例一年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