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财[2006]1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06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及预算执行规定》的通知
经济学院各单位:
2006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已经院务会认真研究并确定后,由院长批准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06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综合财务 预算 执行规定 印发 通知
送 :院务会成员
下 发:各系、中心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办公室 2006-5-16印发
附件: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2006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
根据《厦门大学2006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我院各项事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机制,2006年度我院综合财务预算经院务会研究并确定后,由院长批准执行。现将综合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6年度我院综合财务预算是根据我院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并参考2005年度我院各项经费开支的情况编制的。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
1、量入为出,综合平衡。2006年度我院综合财务预算以“量入为出”的方针为指导,在对我院年度内各项收支进行科学编制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2、综合经费安排时,首先安排全院统开的教学课程经费,并视今年的财力情况安排全院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和必需的支出项目。其余的学校下拨的综合办学经费(包括部分2005年度的结余经费)全部分配到各单位,确保全院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3、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将按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是否调整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二、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情况
1、综合财务收入2246.97万元
(1)院级财务收入1017.28万元(不含经济研究所)
本科综合办学经费200.00万元(根据教务处、财务处提供的有关年度经费下拨通知,2006年到位经费预计200万元,其中2005年下半年经费为101.10万元,06年上半年经费预计98.90万元);
研究生综合办学经费268.4万元(根据2006年学校的文件精神和2006年经济学院拟录取硕士名单、计划招收博士生数测算,其中: A、计划内研究生预计2006年末为544人、博士生135人,学校将下拨经费85.20万元;B、收费生:即委培、自筹生[不含单考生]。按博士生3600元/生/年、硕士生3200元/生/年,预计2006年末为584人、博士生136人,则学校将下拨经费183.20万);
“985”二期专项费128万,其中:A、宏观中心30万;B、“特聘教授”4人,每人15万,共60万;C、创新团队2个,每个10万,共20万;D、新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8万(3人*6万);
“十一五211工程”(即“211工程”三期)专项费100万;
学院高师硕士班69.57万;
学院单考硕士班48.40万;
学院组织的重大横向课题20万(漳州开发区70万中尾款);
“双学位”分成收入77.41万;
学院组织的短训班收入14万;
项目管理本科班(继院)15万;
本科评估奖励1万;
短学期课程及讲座专项8万;
其他专项费33.5万(含教务处资助D109维修费6万、福利费3万、学生活动费、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学生类专项17.7万、党费转拨院党委1.8万、刊物补助5万等);
捐赠收入24万;
马列部公共课校拨经费10万。
(2)系级综合财务收入1000.00万元
分成经费预计400万元(比照2005年情况及之前办班收尾、2006年计划数以及深圳研究院、继续与职业教育学院、海外学院等分成转入,预计分成收入400万);
科研经费600.00万元
(3)动用历年结余229.69万元
A、学院2005年度综合办学经费收支结余90.69万元;
B、学院科研管理费及科研奖励费24万;
C、维修及设备专项费(本科教学评估专项)15万;
D、各系历年结余100万。
2、综合财务支出2177.10万元
(1) 综合办学经费559.09万元
①本科教学专项费121.30万
其中:本科统开课程酬金及专项费68.80万;
素质教育课专项教学经费4万;
学生口素质教育及就业经费10万;
本科生实习经费15万(教学口);
漳州校区住宿费1万;
精品课程配套费11万;
教改项目费8万;
本科教学评优专项费3.5万。
②研究生教学专项费268.40万
其中:研究生统开课程酬金及专项费39.10万;
研究生统开课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住宿费4万;
研究生入学考试出卷、改卷经费2万;
分管研究生口活动经费5万。
③公共经费支出182.30万
其中:教学助理酬金5万;
行政办公经费30万(5个系各1.5万);
资助《经济资料译丛》2万;
教学实验中心运行费15万;
物业管理费支出18.30万;
国内专家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经费3.5万;
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经费5.6万;
人才引进经费10.50万;
国外专家讲座费、旅费、住宿费等5.4万;
资助教师出国进修25万;
资助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15万;
对外交流纪念品制作2万;
援藏经费4万;
会议专项5万;
2006年度新进教师工作室电脑及家具15万;
教师休息室及工作室等日常经费3万;
学院宽带网络使用费8万;
重点学科评估专项费10万。
④调整情况
公共经费开支182.30万,暂以对半开分摊,则本科综合办学经费分摊91.15万,研究生综合办学经费91.15万。
⑤上年综合办学经费结余90.69万纳入2006年度再分配,则
A、本科综合办学经费收支情况对比
总收入291.65万,已安排212.45万,结余指标79.2万,按各系在校本科生数比率再分配下拨。
B、研究生综合办学经费收支情况对比
总收入267.44万,已安排141.25万,结余指标126.19万,按各系在校研究生数比率再分配下拨。
(2)“985”二期专项费128万(宏观中心30万、“特聘教授”60万、创新团队20万、新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8万);
(3)“211工程”三期经费100万;
(4)学院高师硕士班成本开支12.67万;
(5)学院单考硕士班成本开支8万;
(6)学院组织的重大横向课题经费开支20万(含学校提取管理费);
(7)学院组织的短训班成本及管理支出12万;
(8)系级综合财务支出1100万元(其中科研经费600万);
(9)“双学位”课程酬金38.24万;
(10)短学期课程及讲座费8万;
(11)捐赠支出24万;
(12)学院奖励本科评估先进个人及活动费1万;
(13)其他专项48.5万(其中:教室维修、设备专项21万、福利费3万、学生活动费、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学生类专项17.7万、党费转拨院党委1.8万、刊物补助5万);
(14)省级文科基地配套费15万(三个,每个基地配套5万);
(15)科研奖励10万;
(16)马列部公共课课酬及专项费10万;
(17)*教工健身室建设费8.6万;
(18)*学院网站建设及教师个人主页大赛费用5万;
(19)*学院简报日常印刷费及稿费3万;
(20)*学院支出劳务酬金、加班费、聘用人员工资及退休人员过节费等58万;
(21)*全院福利3万;
(22)*院长预备金5万。
注:*项目为学院组织的教学服务收入支出的项目。
3、综合财务收支结余69.87万(其中:学院22.60万,待拨各系及07年应支付的论文指导费47.27万)。
三、学院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
(一)从综合办学经费中开支的统开课程酬金及专项费的标准
1、本科:校本部100元/课时、漳州校区120元/课时
2、研究生:120元/课时
其中:统开课程酬金及专项费每学期据实核拨至承担课程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统开课程劳务酬金不超过2004年的水平。
(二)双学位授课酬金及专项费与论文指导事宜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双学位”教师授课,统一支付相应授课酬金(按100元/课时),同时按20元/课时下拨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统筹费;学生论文指导工作由各系安排,学院下拨相应论文指导费。
(三)单考硕士班、高师硕士班授课酬金及专项费与论文指导、答辩事宜。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单考硕士班、高师硕士班教师授课,统一支付相应授课酬金(按100元/课时),同时按20元/课时下拨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统筹费;学生论文指导、答辩工作由各系安排,学院下拨相应费用。
(四)本科实习经费
本科实习经费统一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掌握审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报销时,各单位须同时提交实习计划、实习经费审批表各一份。
(五)省级文科基地启动费
省级文科基地启动经费为每个基地10万元,其中:所在单位须先行投入5万元,学院再给予5万。
(六)学院科研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发文。
(七)学术交流经费
各单位邀请的校外知名专家、学者高层次学术讲座,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纳入学院学术报告系列的,学院给予一定资助(包括专家、学者的差旅费、学术报告劳务费等),标准为:
1、境外专家、学者:2000元/人· 场;
2、国内专家、学者:1000元/人· 场。
(八)人才引进经费
学院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参加有关招聘会的差旅费、高层次人才来校面试的交通费、接待费等)。各单位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可予以所发生的费用50%的资助。引进人才中的其他专项费用,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九)资助教师出国进修与资助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具体实施办法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发文。
四、转发学校预算执行中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预算法》及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我校实施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各类经费财务处发给相应的经费结算IC卡,按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分次下拨,类内经费由各单位财务主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各单位的创收收入,财务处仍按照班级、年级或收入类别分别发给IC卡,以方便各单位缴交及核对收入。
(二)根据《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作为学校的财务预算单位,为便于各学院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及创收分成经费,校拨经费将直接拨入学院,创收收入将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分成。
财务管理是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集中综合反映,根据2006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2006年起各学院在2-3年内逐步建立院级财务预算制度,将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及学院创收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学校将根据学院预算情况及学院资金使用进度核拨经费。
(三)为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的问题,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2006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起缴费研究生(不含单考及专业学位研究生)缴交的培养费扣除助学金、研究生活动费后将按收入总额的33%提取研究生综合办学经费,其中:3%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及公共教学等;学校下拨各学院缴费研究生(不含单考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拨款标准调整为:博士生3600元/生.年,硕士生3200元/生.年。
根据学校确定的“具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经2006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起学历留学生将纳入学校正规的办学体系,而不再做为各学院创收的组成部分,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经费拨款情况按一定标准核拨学院留学生综合办学经费。
各学院应将学校下拨的综合办学经费与学院创收分成收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保证学院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任务的完成。
学校下拨学院的综合办学经费允许开支适量的超工作量等劳务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之内。综合办学经费中的劳务开支必须与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紧密结合,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超工作量补贴、退休教学科研人员返聘费用、加班费等。
(四)按照《厦门大学财务分级报帐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我校从2004年起实行的校院两级报帐制度,在完善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落实学院的财务自主权,规范财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财务运行效率,极大地方便了教职员工报帐。2006年学校将进一步完善财务分级报账制度,根据两年来校院两级报账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对《厦门大学财务分级报帐试行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加大对各学院日常备用金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培训。
(五)为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各单位领导在各项经费使用中进行统筹计划和控制,各单位应按财务“一支笔”(财务主管)审批制度,集中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不能有“多支笔”审批,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未经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的财务开支,财务处将拒绝付款或报销;各单位财务主管若有更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并留下新财务主管人员签名字样。
各单位财务主管应按《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及《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制暂行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所管理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为此,要求各单位财务主管在审批经费开支时,应认真审核,做到报销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开支标准、开支范围符合规定,报销单据大小写金额正确。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必须写明情况。
为方便各单位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各单位应指定财务经办人、票据管理员统一办理本单位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票据领用、核销等财务手续,并加强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经费报销必须使用有效、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非法票据报帐。经费报销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签章,购买设备、材料等要有入库手续。
为适应校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差及旅费报销审批程序如下:院系教职工、学生出差由院财务主管审批;科研课题组成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院分管科研的院长审批;各部处副处长以下人员出差由部处长审批;院长、部处长出差由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厦门大学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预算经费,不得安排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和超范围的财务开支。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开支的报销应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确保依法办理财务收支。
为便于各单位领导及时了解经费限额的开支,加强经费支出的控制,各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设置备查簿,完整、详细记录本单位每一笔财务收支,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各单位应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重大财务开支及劳务分配应集体讨论,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及时结清财务挂支事项,防止票据丢失,压缩暂付款规模,今年财务处将坚持按“前借未清,一律不再挂款”的原则,控制各单位挂支款项。出差挂支款必须在返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其他业务挂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不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不予挂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八)为确保2006年度我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根据2006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2006年学校将对经济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按不同的教学服务类型及占用学校公共资源情况,制定不同的分配标准,以适应学校发展战略的调整、办学方向的转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21号)中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各单位组织的各项创收等活动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到银行缴款(开户单位:厦门大学,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厦大分理处,账号:4100021709024904620),各单位财务经办人或票据管理员凭缴款凭证开给相应票据,并及时或定期(但不得跨月)到财务处核对并办理进帐等相关财务手续。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开具,规范使用,不得跨年使用;不得越权审批收费减免,不得超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厦大财[1999]45号)的规定,一切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分成,不得将创收款及其他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若发现有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予以处罚。单位创收收入款额上缴学校后,原则上不予退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退款的,需经业务主管部处及财务处审批后,按一定比例酌情退还所交费用,但退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所交款额的80%。
各单位向校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科研服务、场地租用等收取的服务费,应使用内部结算单,由提供服务的单位登记、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定期进行汇总,由财务处根据汇总表从使用单位经费、个人科研课题经费中划转。
(九)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类学生完费注册工作,严格按照《厦门大学各类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厦大财[2004]6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票据或绿色通道手续办理注册及入住手续,对于欠费学生暂不予办理注册及入住手续,其所修课程不予确认成绩。同时各单位应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门领导、专人负责,对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情况应及时反馈、及时催缴,以确实把完费注册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各项收入的及时足额收缴。
为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齐,下拨学院的综合办学经费将与各学院学费收取情况挂钩。
(十)各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偿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规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开具,不得超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作为学校收入。各机关部处下属单位(如学生活动中心等)应将其年度收支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下拨必要的服务成本及劳务费用,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其服务创收的收入。
各类研究生报名考务费、英语四六级报名考务费、货物及工程采购招投标手续费等,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各职能部门专项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核拨专项业务费。
(十一)根据211工程部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十五”“211工程”建设将于2006年6月完成总结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查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
(十二)“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及厦门大学“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985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本学年工作计划,学校决定于2006年上半年开展“985工程”二期平台、基地建设的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三)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大综[2005]70号)及《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厦大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此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科研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各课题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课题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863”、“973”重大课题、国家基金、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省基金及其他纵向课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横向课题经费在保证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对课题经费的开支,在经费额度内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合同书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办理。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人工费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人员费预算按税法规定开支。返聘教师、聘请临时工、研究生助研等人工费在人员费预算开支,超过部分从横向课题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中开支。返聘工资、临时工工资及研究生助研补贴,凭科研处、社科处发的《厦门大学返聘教职工工资卡》、《厦门大学临时工工资领款单》、《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补贴领款清单》、及科研经费卡办理。
科研经费购设备5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批后,由资产处代购;在科研经费开支的出国签证费、体检费等由课题组长审批后全部报销;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由科研处、社科处审批。
校级自选课题、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等视同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本课题组成员的人员支出及餐费。
(十四)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含“211工程”、“985工程”、“修购专项”、教育部各司局下达专项经费、中央纵向科研经费等)结余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05]68号)的规定执行,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需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使用,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专项经费时,将首先用各单位的净结余资金进行安排;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后,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十五)各单位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零星基建、修缮改造等费用,根据《厦门大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开工前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的试行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立项、招投标、审计、报账等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自行议标、招标的,应上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建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预算造价并参加工程验收,方可到财务处具体办理资金预付及决算手续(按规定需进行预决算审计的,应提供相应的审计意见)。
(十六)学校预算下达给各职能部门管理的切块经费,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并与财务部门会稿签署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其中,对单项经费安排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还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超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2006年预算中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校长预备金。校长预备金原则上只可用于日常经费无安排的、新增突发的项目,不得用于交际应酬或奖励。校长预备金由各校领导分管的部门接受业务项目后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会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学科、基地、中心等的验收评估及其他大型会议、大型活动,需由学校办公室参与协调、组织并邀请校领导出席的,所发生的开支,应统一由举办单位的经费支付。
各单位申请的专项业务经费,必须按申请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经费用途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需作改变或调整的,职能部门应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会稿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批。专项业务完成后,经费若有结余,一律收回学校统筹安排,但原则上仍用在节约单位的其他业务需要上。
各级领导、各单位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区分该项业务是否全校受益,全校受益的项目,经费主要由学校承担;非全校受益的项目,由受益院系承担主要经费,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日常各单位提出经费申请或其他涉及财务事项的报告,必须经财务部门会稿签署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985工程”、“211工程”等专项经费的财务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根据厦门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和征缴要求,各院系单位发放的劳务酬金、奖金、科研劳务费等应计入个人所得,与教职工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各单位的超工作量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可分摊所属区间,单独计税。财务处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十八)根据财政部规定和教育部的要求,高等学校组织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和函授夜大收入及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界定为预算外资金,并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因此这部分收入需按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待教育部返还后,再按返还的具体数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