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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学院二份征求意见文件的通知
栏目:
通知公告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30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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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的决定》和《经济学院教师岗位津贴发放方法》二份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广泛征求、收集教师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到学院办公室(2182027
xmujjxy@xmu.edu.cn
)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对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作如下修改:
原第一章岗位职责第1条教授岗位职责的1改为:承担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2006年起新聘任的40岁以下具有经济学博士学位的教授在任期内至少应承担1门院统开的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程;)
原第一章岗位职责第2条副教授岗位职责的1改为:承担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2006年起新聘任的35岁以下具有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在任期内至少应承担1门院统开的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程;)
原第一章岗位职责第3条讲师岗位职责的1改为:承担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课程至少2门,2006年起新聘任的35岁以下的经济学门类的讲师在任期内至少应承担1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经济学核心课程。)的主讲和辅导任务。
原第二章任职条件中第七条教授任职条件的3改为: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2年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40岁以下具有经济学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教师还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院统开的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程)。
原第二章任职条件中第八条副教授任职条件的3改为: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2年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40岁以下具有经济学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教师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经济学核心课程)。
修改后的细则,将由2007年开始执行。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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