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考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规范监考操作,根据《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一、期末考试期间,院、系领导轮流巡视考场,督察考场纪律。
   二、各系要负责配齐监考人员,主考由主讲教师担任,且必须亲自主持考试,不得私自另派他人代为主考。监考人员配备,原则上50人以下的班级配1名、50人以上配2名、150人以上配3名监考。教学助理必须到场监考。班主任应协助做好本班级的监考工作。
   三、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要求考生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并将书包、课本、资料、通讯工具等放置于指定的地方,书桌抽屉内无其它物品。
   四、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或者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若发现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并向院系领导报告。
   五、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收集的试卷应当场核对,考生人数与实交试卷份数应相符。
   六、对未能履行监考职责的教师,学院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上报学校。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