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已经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对《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修订,主要增加了对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和担任教学课程的种类和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及其他问题的规定。
  
   附件:《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为规范经济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作为第一合作者(国家级课题含第二合作者)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总经费累计12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有下列1项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完成国家级课题或教育部重大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不累计)或25万字(累计)以上(关于出版著作的字数要求均为个人撰写部分,下同)并有被引用证明;
  (4)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被部级单位推荐为全国使用的教材且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
  (5)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6)获得2项省部级三等教学科研成果奖。
  4. 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出显著成绩。
  5. 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6. 服从院系(所、中心)安排,积极参与校院系(所、中心)的各类活动,完成校院系(所、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课程)。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作为第一、二合作者(国家级课题含第三合作者)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总经费累计8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取得下列1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完成国家级课题或教育部重大课题并通过鉴定(限前2名);
  (3)出版学术专著10万字(不累计)或20万字(累计)以上并有被引用证明;
  (4)主编(含副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被部级单位推荐为全国使用的教材且个人撰写3万字以上;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 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5. 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6. 服从院系(所、中心)安排,积极参与校院系(所、中心)的各类活动,完成校院系(所、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讲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和辅导任务。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合作者(国家级课题含第四合作者)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总经费4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取得下列1项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前2名);
  (4)撰写出版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
  在3年聘期内未承担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课题者,除完成上述成果外,须在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4. 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5. 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6. 服从院系(所、中心)安排,积极参与校院系(所、中心)的各类活动,完成校院系(所、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辅导研究生或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每门至少2学分以上)的辅导任务,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承担部分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参加1项科研课题的研究。未参加课题研究者需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
  3. 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4. 服从院系(所、中心)安排,积极参与校院系(所、中心)的各类活动,完成校院系(所、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业英语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专业英语教师的岗位职责参照外文学院专业英语教师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除不占单位岗位职数的教师外,担任本单位其他管理职务的教师,可视其承担管理任务情况适当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予以配备教学科研助手。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规定的任职期内无教学事故。
  2.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3.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3年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45岁以下的经济学门类的教师还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院统开的硕士研究生基础课程)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认真完成学校和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任低一级职务期内至少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含行政减免工作量,但不含科研工作量)1000标准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总经费12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成员(限前2名)参与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5. 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并完成下列1项以上教学科研成果:
  ①完成国家级课题或教育部重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限前2名);
  ②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不累计)或25万字(累计)以上并有被引用证明;
  ③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被部级单位推荐为全国使用的教材且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
  ④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
  6. 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7. 能熟练运用1门以上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8. 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符合学校规定放宽学位要求的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规定的任职期内无教学事故。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3年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40岁以下的经济学门类的教师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经济学核心课程),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完成学校和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任低一级职务期内至少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含行政减免工作量,但不含科研工作量)600(具有博士学位者)或1200标准学时(无博士学位者),且教学效果良好。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国家级限前4名,其他限前2名)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总经费8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
  5.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取得过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完成下列1项以上教学科研成果:
  ① 完成国家级课题或教育部重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限前3名);
  ② 出版专著10万字(不累计)或20万字(累计)以上并有被引用证明;
  ③ 主编(含副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被教育部推荐全国使用的教材且个人撰写3万字以上;
  ④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一、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
  6. 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7. 能熟练运用1门以上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8. 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仅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规定的任职期内无教学事故。
  2. 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和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新聘教师要求有过教学实践),教学效果良好。
  3. 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最近3年内参加过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
  4. 最近3年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撰写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0万字以上(可累计)。
  5. 能运用1门以上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 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位论文得到优秀评价。
  2. 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4. 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 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英语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英语教师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外文学院专业英语教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首次聘任中应聘现职的教师,按本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级职务岗位职责,考核近3年的实绩,达到标准者方可应聘;未达到规定的标准者,须说明原因,并承诺在聘用期内愿意履行校院规定的相关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和院、系(所、中心)规定的任务,经学院聘任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应聘现任教师职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其本数(级)。
  第十四条 关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已在厦门大学工作的没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师在职务聘任上的学位要求,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达任职年限破格晋升者,除必须达到一般条件外,对科研的条件要求为正常晋升的2倍以上。
  第十六条 对于从海外引进的人才,参照本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及厦门大学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聘任委员会和学校人事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