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院继续试行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根据《关于2006年“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安排的通知》(厦大教〔2005〕62号),现将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双学位教学计划开课,开足课时,不能随意调课、停课,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课或停课,应事先与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2、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对课堂教学考勤的管理,必须严抓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主考职责;
  3、期末考试成绩应于考试后一周内报送,试卷按学生成绩单上的顺序整理,并提交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试卷分析、空白试卷和课程总结等教学档案材料;
   4、学院每学期末将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助理进行测评,以便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5、为加强教学辅导,每班配备一位教学助理。教学助理由任课教师推荐,并报学院审批。教学助理应认真履行教学助理岗位的职责。教学助理津贴为30元/节课;
  6、双学位课酬标准为:漳州校区100元/课时,校本部80元/课时,课酬由学院财务直接转入任课教师的工资卡中,同时按20元/课时下拨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统筹费;
  7、每学期交通费报销最高金额为450元。根据学校漳州校区财务办的通知,报销交通费时,要求按各天的车、船票整理后粘贴,以便于办理报销手续。
  本规定从2005-2006学年第三学期开始执行。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